11月9日,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政策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和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联合举办学术讲座,特邀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导师、二级教授丁柏铨老师担任讲座嘉宾,以《对舆情概念的认知与思考》为题,为研究中心和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研究中心副主任、学院副院长王俊荣博士主持讲座。
丁老师首先指出目前对舆情概念的使用大致包括两大问题:一是将舆情舆论混为一谈;二是将舆情直接理解或解释为“舆论情况”的简称。随后,他从具有新闻媒体及舆情监测机构双重身份的特定主体、政府部门、百度百科这三方面主体出发,分别列举了其误用舆情概念的典型案例,以此来说明舆情并非舆论,也并非“舆论情况”的简称。如某报舆情监测室于2015年8月14日所提供的题为《天津爆炸事故过去24小时舆情全记录》的文本,其中以大篇幅记录了各有关媒体就此事故发表的观点。但这一文本其实只是对媒体的观点进行摘编而成,称之为新闻舆论中的媒体观点摘编尚可,它记录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舆情。同时丁老师认为此文本的用语应该做到严谨规范,24小时全记录似乎也不甚准确和恰当。
在实际中,舆情与舆论是两个关联度很大,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对于舆情和舆论概念的界定,丁老师从舆论的初始意义——舆人之论出发,将舆论界定为“众议”。并指出这一概念必须包括话题、议论和众人参与这三大不可缺少的要素。话题是公众议论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有人提起话题,方才可能形成舆论;议论则是指特定主体将自己的意见公开表达出来并且与他人共同进行议论,形成“众议”和“互论”,没有这种“议”“论”,就不可能形成舆论;最后必须要达到众人参与,无他人参与议论或参与议论者寥寥,都难以成为舆论。
而对于舆情,丁老师分别为师生们介绍了王来华、刘毅、张元龙、孙立明和甘惜分等学者的论述,并一一进行评析。通过总结不同学者的研究,他认为舆情有其特定的所指,它不是“舆论情况”的简称,而应该是民意。民意得到了公开表达,此时即舆情通过舆论得到反映、得到体现;但这种舆情状况并不是舆情的全部,毕竟还有占很大比例的舆情中的公众意见并没有得到公开表达。此时,舆论虽未形成,但是舆情仍然存在。其存在方式是公众将未表达的意见或未表露的态度和情绪留存在内心深处,或者是始终不使之外化,或者在特定的场合,原先未表达的意见、未表露的态度和情绪会迸发而出。其中,以情绪的突然被引爆尤为危险(这其实说明此前存在着潜在的巨大舆情危机)。就此而言,领导者、管理者时时须有防范潜在的舆情危机的强烈意识。
阐述清楚舆情与舆论的区别后,丁老师又逐渐深入解析,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及认识。舆情包含舆论不具备的构成成分,较舆论更加复杂,不仅包括公众公开表达的“论”和“议”,而且包括公众未公开表达的“论”“议”及态度和情绪,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社会问题及现象所持有的态度、情绪,虽然不能构成舆论,但是却可以构成舆情。其次,舆情和舆论之间存在着相应关系,在同一话题范围内,往往是既有舆论,也有舆情;舆论偏外向,舆情则既可外露也可内敛;舆情层面的公众未公开表达之“论”,可以经由外化的过程而转为舆论。最后,舆情和舆论都体现出人类的特有性,都具有相应的社会性,都呈现为群体参与性,但二者在主体、内涵、形态和存续时间方面却存在着差异。舆论可以有多种主体,可包括官方,而官方则不可能是舆情的主体;舆情归根结底是民意,是民众群体性的心声和意愿。这种心声和意愿,只要存在,即使没有公开表露、显现,它也已经构成舆情了,而舆论的本质是“众议”“互论”,万变不离“议”“论”;在许多情况下,舆情形成在先而舆论形成在后,舆论在相应舆情的基础上形成。
在具体使用时,对舆情和舆论的选取必须十分慎重,丁老师谈到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之中,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两概念可以同时使用,即舆论之众议和舆情之民意交织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舆论中往往蕴含着、透出了民意;二是仅能使用“舆论”概念,即在观照的对象主要为公众意见的公开表达时;三是仅能使用“舆情”概念,即在涉及公众的意见未公开表达的情况时,特别是公众通过某些特殊的方式直接表现或间接表现自己的情绪时。
丁老师最后表示,如果一定要对“舆论情况”进行简称处理的话,那么,正确的、经得起推敲的做法,不应该称之为“舆情”,而应该称之为“舆况”,学术用语必须严谨规范。
在点评环节,王俊荣老师认为,丁老师的精彩讲座至少让我们学到三样东西:一是从讲座内容中可以学到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二是从层层剥笋、环环相扣的推演中可以学到丁老师的学术研究方法,三是从前两者中可以学到丁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张欢欢/文 刘天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