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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录播教室正式启用 中国政法刘斌教授分享“信息化时代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 来源:西法大新锐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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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晚,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新闻传播学院录播教室内,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刘斌教授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信息化时代传播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讲座讲座由我院李清霞老师主持。本场讲座是我院录播教室正式启用后的第一场《名校名师大讲堂》讲座。今后,新闻传播学院师生将利用录播教室与大家共享智慧课堂,让更多人听到名师们的声音。 

 

嘉宾简介:刘斌,1956年10月生,山西朔州人,硕士,民建成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曾从事法律史、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工作,现主要研究领域是法治新闻与法治文化。

讲座伊始,刘教授从传媒与司法的表层关系、中层关系以及深层关系深刻剖析了二者间关系的实质。刘教授指出,表层关系上二者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监督与被监督的形式存在;中层关系体现在新闻是开放的,司法的性质是独立且封闭的,二者则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联系;但究其深层关系,则在于媒体代表着大众权利,而司法代表着国家权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传媒与司法是大众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间的关系,亦即公民的知情、批评建议等权利与国家的司法权力的关系。

 

近些年新闻报道介入司法的案例不断发生,对于这类案件,刘教授认为,传媒必然要介入司法,这不是司法本身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的问题,而是客观现实之必然。刘教授从五个方面诠释了这一观点,首先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传媒代表着大众权利,而大众知情权是实现其他公权力的基础,不了解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的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等法定权利和自由便难以充分实现,传媒是公众实现其他权利的“社会公器”。其次还有权力约束和监督的需要、媒体职责的需要、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防范司法腐败的需要等几点因素。

但同时,传媒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传媒对司法必然有负面影响,比如传媒在报道与监督司法的超越司法程序抢先作出定性报道、煽情性的热炒、显失公正平衡的报道、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报道与监督的面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少以及报道中存在色情、俗气、腥味。要解决这些现存问题,刘教授认为必先使得传媒以正确的方式介入司法,即传媒介入司法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应当坚持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这“四性原则”;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通过这些方式来真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传媒介入司法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司法应当如何对待传媒呢?从理论上讲,司法与传媒应当形成良性互动,但实践起来却并不容易。刘教授说道:“权力一定要让渡于权利”,由于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利在行使中虽过尚可宽容,但对权力的滥用就决不能宽容。同时,传媒虽然负有维护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形象的义务,但绝不意味着不可以揭露具体的司法腐败现象、批评某些失德失范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与否应当“看得见”,而且司法公开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必然趋势。

 

最后的提问环节同学们积极发言,与刘教授进行了观点碰撞,有同学提问:“传媒有时会推动司法进步,但也有阻碍司法前进的事件发生,应该以何标准区分?”刘教授借“于欢案”这一热点舆情事件为同学解答了疑惑,刘教授认为,在法律与人情产生冲突时,让步的应该是法律而不是人情,符合人性的判决是推动司法进步的,反之则不然。主持人李清霞老师作了最后的总结,留下了“中国现行制度下,谁在监督媒体?”这一问题启发同学深度思考。

讲座实录,请点击下方视频观看:https://v.qq.com/x/page/v0629yuwwm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