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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传媒法的界定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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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4日,陕西省法学会与西北政法大学共同举办的“陕西省法学会传媒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传媒法治论坛”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召开。在研究会揭牌仪式结束后,香港树仁大学荣休教授、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魏永征教授作了传媒法治建设专题报告,为大家呈现了一堂全面、生动的传媒法治课,使在座师生对我国传媒法治建设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深入的理解。
专 题报告以“传媒法的界定和对象”为主题。魏教授讲到,传媒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也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在一些主要的国家并没有一部以“传媒法”命名的 法律,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例如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与传媒相关的法律有宪法、信息自由法、版权法、反垄断法等;英国涉及到的有人权法、个人信息保护 法等。欧陆法系的法国主要包括了宪法、新闻自由法、广播法等;日本主要涉及有宪法、公务员法、资讯公开法等;德国主要有宪法、各州新闻法和广播电视法、青 少年媒体保护国际协议等。其中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大众传媒法”即使是以“传媒法”命名的成文法,但是它对于俄罗斯整个国家传媒业的规范来说远远不够,这 还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相互配合进行规制来保障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总之传媒法是指调整大众传播活动这个特定社会活动领域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在各种法律,各个法律部门,都会涉及到大众传播的法律规范,而且具有多样的法律形式即法律渊源,是综合性的法律群。
中国至今没有传媒法,甚至也没有一部新闻法。1988年 相关人士曾提出过要制定新闻法,并且制定出了新闻法的相关文稿,但是后来却没有了下文。至今为止,法律界,媒体界很多人都呼吁要制定出一部中国的新闻法。 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成文的传媒法问世,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与传媒相关的法律已经很多了。在我国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中,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当 中,都有许多与传媒相关的法律内容。第一个层次的宪法涉及到的相关传媒领域的法律包括有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等。第二个 层次属于一般法包括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法各部门法律,其中刑法中约有270项犯罪,与传媒有关的约50项,比如言论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犯罪共20项,非法获取披露传播国家企业个人信息的犯罪约14项,破坏和非法利用传播工具的犯罪7项; 行政法中特意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部法律对我国公民知情权是一个保障,它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民商法中提到了侵权责任法,著作 权法,广告法等等。第三个层次的专门法涉及到了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魏 教授最后总结说,我国传媒法制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传媒法的规范就总体而言,维权性规范数量少而且停留在原则上,没有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加以设 定,缺乏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手段,以至于有的成为空文,有的规定了救济手段也难以实施;各种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分布位阶偏低特别是直接调整传播活动的 核心规范,位阶都在行政法规或以下,大量有效规则都是以部门规章规制,甚至只是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指导下,有些规范过于模糊,可操作性 差,有意无意的形成所谓“战略性模糊”,公权力自由裁量权限过大,不利于依法行政;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背法而行对于传媒法治,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 带来不利影响。传媒法制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进行整体的研究、探索的研究、实施的研究和比较的研究,需要法律界和新闻界相关人员的共同探索和努 力。
文字:万文竹


编辑:达旭瑶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